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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10年1月8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8日 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定期公布产业扶持重点,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定期公布区域发展扶持重点。 第五条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税金融等法律、法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和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及信用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的情况适当增长。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中小企业创业;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三)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六)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财政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第十条 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登记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且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开展直接融资。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和失信追究等信用制度。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数据共享体系,依法提供中小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具体担保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