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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摊点,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经营服务项目、食品加工,以及燃料和包装物的使用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风景区的安全、环保、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的设置和店面装饰,应当与风景区建筑风貌相协调,符合风景区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保持安全、完好、美观、整洁,破旧、老化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风景区内的夜景灯光设施实行联网管理,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禁止损毁和擅自拆除、移动风景区内的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三十三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躺卧、露宿、吐痰,乞讨,乱扔烟蒂、果皮、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悬挂、张贴; (三)超出门、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堆放物品; (四)向路面排放污水,车辆运输遗洒、飘散载运物; (五)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无证照经营、欺诈经营、强买强卖; (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产生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 (三)传播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 (四)设局诱赌、酗酒滋事; (五)打卦、测字、算命等活动; (六)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 (七)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组织编制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二)建立健全风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做好风景区有关建设项目和举办活动的审核工作; (四)定期组织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 (五)协同有关部门改善旅游配套服务和游览条件,做好夜景灯光照明、店招店牌、店面装饰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风景区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六)监督风景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七)建立风景区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八)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市容市貌管理; (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风景区内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定期检测内秦淮河水体水质,对餐饮经营者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查; (四)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文物保护等加强监督管理; (六)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风景区内餐饮、商品销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和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推进有关地方标准的实施,规范秦淮风味小吃的制作和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挖掘、占用道路、河道或者举办商业展销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