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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颁布时间】 2009-12-27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8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利用,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非涉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资源包括信息系统和政府信息等要素。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组成,并按照一定的使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包括各类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信息化管理机构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机构,其职责主要是: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二)牵头制定政府信息资源规划和政府信息共享的规则和标准;
  
  (三)定期组织全市政府信息资源调查,提出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建议;
  
  (四)指导各行政机关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和编制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清点登记,并将清点记录报市信息化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审查机制,明确政府信息采集、处理、归档、维护和共享等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建设信息系统应当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应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八条 新建信息系统应当避免与现有信息系统重复。通过现有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或者现有商业软件可以满足信息处理需求的,原则上不开发新的信息系统。
  
  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和其他供多个行政机关使用、具有相同功能或类似的处理流程的新建公共信息系统,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牵头进行系统开发和建设。
  
  第九条 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用于储存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宏观经济数据以及规范性文件数据等政府信息。
  
  平台数据库用于储存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信用、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政府信息。
  
  专业数据库用于储存与各行政机关信息系统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业务信息。
  
  第十条 市信息化管理机构组织本市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建设,并指导相关部门建设专业数据库。
  
  涉及共享信息的数据库建设应当符合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及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和系统维护,相关行政机关协助进行数据维护。
  
  专业数据库由相关行政机关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负责维护的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并向市信息化管理机构提交信息系统评估报告。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维护的信息系统由相关机关协商确定检查周期。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和数据需求。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影响其他部门和经济社会运行的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修改、终止服务或者发布新的重要的信息系统,应当事先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三章 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包括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共享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等。
  
  第十六条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会同市统计、档案及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七条 共享信息资源目录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会同保密、档案等部门根据各行政机关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并由市信息化管理机构根据行政机关提出的共享信息供求变化及时更新。
  
  共享信息资源目录在行政机关内部公开,作为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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