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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理顺法院内部监督同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的关系。要及时解决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社会舆论反映的问题,沟通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同法院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完善告诉和申诉制度、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将外部监督渠道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统一纳入监察部门管理,使外部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发挥作用。 2.重视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加强警示教育,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自律能力。努力创造各种学习条件、文化娱乐活动条件,引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把业余时间投入到健康、向上、有益的活动中去。 3.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的行政管理监督权。随着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实施,院长、庭长应当积极发挥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2001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院实际,确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以及院长、庭长的职责,建立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以及书记员的责任制度,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和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4.强化法院内部的监察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除了要接受审判监督之外,也要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向监察部门提供了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事实根据的,监察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确有违法审判行为不宜继续从事案件审理的,监察部门应建议院长另行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判。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者被本院审判监督部门发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认为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审判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调查。2001年底前,要制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问题,充分发挥监察工作在保证正确实施国家法院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党中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严格财经纪律,严禁滥收费、接赞助、设立账外账,坚决取消“小金库”。经费困难的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保证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 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关键在领导。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亲自过问,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务必抓出实效。 要健全和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对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确立相关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切实形成合力,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经常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上级人民法院要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专项检查,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不定期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