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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办好大型文化节庆和会展活动,增强天津文化的影响力。按照国际化、时尚化、都市化定位,积极策划、承办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会展博览活动。挖掘老城厢民俗传统特色,举办民间绝活绝技表演和妈祖文化旅游节等。发挥经纪公司、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提高会展接待能力,拓展服务市场。结合城市规划改造,整合场馆资源,规划建设文化博览集群。
  
  七、大力发展区县民俗文化产业
  
  突出地域特色,深入挖掘历史、自然和传统民间艺术资源,形成形态各异的文化产业群落和文化产业项目聚集区,将区县丰厚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依托东丽湖、七里海、团泊湖、京津新城、北部山区,建设文化创意、生态环保、休闲娱乐多元素聚集的大型综合文化区。开发建设盘龙谷文化城、武清影视基地、北少林寺等项目。依托玉佛宫,加强对古玉的研究与展示。依托团泊洼"五七干校",建设文化名人纪念园。发展静海乐器产业,打造"中国北方乐器之都"。挖掘运河、漕运、杨柳青大院、小站练兵、精武武馆等文化资源,发展文化观光、民俗体验、旅游购物、特色餐饮,打造民俗文化旅游区,形成多个民俗生态旅游胜地。
  
  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项目,打造民间艺术品牌。大力发展杨柳青年画、泥人张、风筝魏、于庆成泥塑、芦台张根雕、版画、皮画、苇画、农民画、麦秸画、剪纸、刻字、面塑、皮影雕刻、彩陶等传统艺术,整合民俗传统艺术资源,扩大产业规模,开拓国内外市场。培养农村文化经纪人,建设以民俗工艺品展示、收藏、交易为主的民间艺术产业园区。建设天津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举办民间工艺品博览会和拍卖会、民俗文化博览会等活动,扩大天津民俗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办好民间花会、庙会等传统活动,带动旅游和商贸发展。开发保护高跷、竿会、竹马、宝辇、鹤翎会、罗汉会、龙灯会等民间花会,加强对评剧、京东大鼓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建设工业观光园、生态旅游特色村、都市农业观光园和潮白河、运河旅游观光带等项目,开发山区旅游资源,发展山区地质、动植物科考探险活动。建设高水平旅游度假中心,提升农家院设施和文化档次,发展休闲商务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八、政策措施
  
  (一)设立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组建天津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挥国有资本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二)建立天津市文化产业项目推介交易平台。以文化产品和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为交易对象,搭建专业化市场交易中介平台和专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促进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
  
  (三)研究制定《关于鼓励和支持区县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区县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制定《天津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扶持政策,建立原创动漫作品推广机制;制定《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组织评选命名活动,鼓励我市文化产业园区争创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
  
  (四)依据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06〕4号)规定,认真落实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享受的优惠政策。
  
  (五)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放宽民营资本的准入机制,降低民营资本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发展与振兴,成为市场主体。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制定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采用免税、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激发社会投资文化产业活力。加强对民营文化企业产品和项目的宣传推介。
  
  (六)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创办文化产业园,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建设,实现文化产业与制造业、商贸旅游服务业相对接,不断拓展上下游的产业链,促进文化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推进第二、三产业共同发展。
  
  (七)鼓励我市文化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
  
  (八)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培育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金融机构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建设,解决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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