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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鼓励引进境内外知名的商务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和规范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租赁、广告、代理等行业,培育有潜力的调查论证、形象设计、战略策划、投资顾问、公证等服务专业,建设海口等城市的商务服务集聚中心。 4.吸引国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中心,发展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网络招聘等新兴商务服务业。 (七)房地产业。 1.科学规划房地产业发展的类型、规模和速度。发展富有海南特色、高品质、个性化的旅游房地产,重点发展以星级宾馆、度假村为主体的专业型房地产;规范发展满足避寒、疗养等不同需求的产权式度假酒店;大力发展适合城乡居民不同消费层次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2.提高房地产业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加快建立房地产诚信体系,打造房地产品牌企业,扶持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 3.发展房地产中介和物业服务业,规范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市场。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进一步放宽现代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 1.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凡不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备案制度执行。 2.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降低到1万元人民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省注册登记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服务业企业出资,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3.鼓励服务业企业集团化运作,凡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降低到3000万元。 4.对从事非高危行业的服务企业,在资质管理上满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资质审批或审核。 5.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海南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 6.在本省注册的服务业连锁经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有总部同意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7.支持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兴办现代服务企业的,放宽企业住所注册条件。 (二)进一步落实现代服务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对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文化、体育比赛、展览及旅游推介活动给予税收优惠。我省企业对这类活动的冠名或产品宣传等支出,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依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一定减免优惠。 2.对试点物流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新开办的从事旅游客运、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固定资产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取折旧。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支持。 3.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施的前提下,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4.支持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并经向国家报备认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服务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8.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可直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和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