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的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执行。 5.对引入的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出让手续。 (六)完善现代服务业价格扶持政策。 1.全面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落实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并轨的价格政策,减轻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负担。 3.根据旅游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旅游接待场所营业时段的特殊性,在对上述场所用电实行峰谷电价收费时,适当减少其峰段收费时间。 (七)促进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1.鼓励发展具有海南特色、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服务的职业教育,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服务的学生公寓(含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校舍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旅游、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商务会展和房地产等企业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研发人才和高级创意人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3.省政府设立现代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对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定期予以评比,并给予获奖人员一定数额资金奖励。 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的组织领导,研究促进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推进服务业改革和发展。要按照建立健全决策目标体系、执行责任体系、考核监督体系要求,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