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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为市区1.4万名环卫工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主要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朝阳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三、社会救助计划 以困难群体为重点,做好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和残疾人康复等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城乡大救助体系,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20.市区集中五保供养年最低补助标准由2500元提高到3500元(双阳区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分散五保供养年最低补助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双阳区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为市区农村3296名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15人配备一名养老服务联络员。 21.新建100个社区“空巢”老人日间照料站;两年内每个城区、开发区新增400张以上公办养老床位;修建市回族福利院;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分别补助600、700、800元/床/年,新增养老床位给予不低于2000元/床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居家养老补贴标准由180元/人/月提高至200元/人/月。 22.投入1100万元,慰问、帮扶困难职工3.5万户;困难劳模低收入补助标准提高100元;为“全市万户特困户结对救助家庭”每户送1个电饭锅;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23.投入150万元,为农村低保和五保户泥草房改造提供补贴;为230个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100个农村特困残疾人家庭分别提供每户1万元和2万元的危房改造补助。 24.对低保家庭新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每生给予1万元(双阳区6000元)的助学补贴。 25.研究出台低保边缘户采暖、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 26.扩建康宁医院,新增床位400张,缓解贫困精神病人“就医难”问题;对贫困重症精神病人实施康复救助,为4000名患者免费送药,为1000名患者提供免费住院治疗;继续对贫困精神病人实施专项救助,对有社会危害性贫困精神病患者“有一管一”。 27.启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工程;免费为6040名贫困重度下肢残疾人配发轮椅,为1000户肢体残疾人家庭卫生间进行无障碍改造,为1000户贫困盲人及双盲人家庭配发无障碍生活用具;对城区无法就业、无法组建家庭、无低保、依靠父母供养的成年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00元。 28.城区集中供养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提高至1000元/人/月,散居孤儿提高至600元/人/月。 29.对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的民事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一审刑事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一次性司法救助。 30.确定6家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援助机构代办点,无偿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为受理援助申请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一助一”。 31.对服刑劳教、刑释解教人员困难家庭,经申请,给予相应的生活、教育、司法、慈善等救助和精神抚慰。 主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总工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住房保障计划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扎实推进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2.除国家、省另有规定,《长春市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33.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棚户区(危旧房)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4.购买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建设廉价住房3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改造农村泥草房4万户。 35.完成无籍房确权200万平方米;颁发城乡新增宗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证10万册。 36.发挥社区对物业弃管小区的管理作用,为居民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简化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37.廉租住房、廉价住房、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降低30%。 主要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教育均衡计划 清理规范改制校,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提高职业教育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