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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要求,法院系统将于今年起换着2000式审判服。为了加强法院服装管理,做好换装工作,现将《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换装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法院系统开始陆续换着2000式审判服。已经配发2000式审判服的法院,不得再穿着旧式审判服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 二、制作2000式审判服,必须以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款式和颜色,统一组织生产。其他法院不得自行委托加工制作。 三、法官袍、审判服专用胸徽和钮扣,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实行定点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生产。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法官袍和胸徽。法院委托加工审判服的服装厂,凭订货合同直接到指定工厂订购钮扣。 四、2000式审判服配发标准中提出的价格为参考价格。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当地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保证换装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换装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服装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过程中有需要改进的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报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七、《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 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法院系统服装管理工作水平,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法院制服是审判人员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时而穿着的标志式统一制服。 第三条 法院制服主要用于开庭和其他场合执行职务时穿着,非执行职务不得穿着法院制服。穿着法院制服应注意整洁,并做到举止端庄。 第四条 法官袍为开庭审判专用公用服装,个人不得私存或留作纪念。不得在其他场合穿着。 第二章 制式标准 第五条 法院制服包括法官袍和佩戴胸徽式系列制服。 第六条 人民法院制服的款式、颜色,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法院制服的生产工艺标准、原材料成品技术标准、服饰生产技术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七条 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法院制服和专用服饰的款式、颜色、工艺等各项技术标准。 第三章 计划 第八条 法院制服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换发。法官袍一次性按规定配齐,损坏或破旧已确实影响开庭时,应及时更新。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着装范围、供应标准的规定,认真统计每年着、换装人数和所换品种及数量。 第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在每年九月一日前将次年所需着、换装人员、品种和数量报中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十月一日前将次年所辖法院和本院着、换装人数、品种及数量报高级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法院申报的需着、换装的人员、数量、品种进行审核汇总统计,及时组织加工制作。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申报的统计,要认真审核,凡不符合着、换装规定的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督促、指导所辖法院的统计工作并及时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按在编人员的百分之十申报机动备用服。 第四章 加工制作 第十四条 法院制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高级人民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单位,采用政府采购或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生产制作。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法院制服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服装款式、颜色工艺等各项技术标准加工制作。 第十六条 法院制服专用服饰,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生产制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直接向定点工厂购买。 第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各项有关技术标准与服装生产厂签订生产合同,并在制作过程中认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不符合工艺标准或达不到技术指标的服装不允许发放、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