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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省属印刷企业:
为加强对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企业、市场、职业、岗位)制度,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09〕4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新闻出版发展理念,以科学管理、强化服务推动印刷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平稳较快发展。通过年度核验掌握我省印刷业发展基本情况,为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并逐步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增强产业政策引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印刷企业坚决不予通过年度核验,构建完善印刷业“四大准入”管理体系,逐步实施印刷企业退出机制,推动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核验工作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设立并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内部资料印刷、报纸印刷等业务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三、核验工作时间 2010年1月15日至2010年3月31日。 四、核验企业申报材料 (一)《江苏省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附件1)。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受奖励和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及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审核登记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六)《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出版物印刷企业提供2009年度承印出版物情况,2种以上出版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需办理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关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核验工作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关于做好2009年新闻出版(版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苏新出发〔2009〕96号)的要求,登陆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按时如实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印刷企业统计数据;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如实网上报送统计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江苏省2010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年度核验专用章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