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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1]高检诉发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1-03-05
【实施时间】 2001-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9、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没有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扣押、冻结,或者直接解除扣押、冻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而不纠正的;
  
  11、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起诉质量不高
  
  1、没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2、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没有依法告知;
  
  3、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依法回避;
  
  4、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违反了其他法定办案程序,但不属于工作重大失误的;
  
  5、适用强制措施不当,但后果不严重的;
  
  6、对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
  
  7、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而没有依法提出的;
  
  8、法律文书或者工作文书不规范的;
  
  9、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而没有报送的;
  
  10、没有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或者没有向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没有将在押的被不起诉人立即释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没有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扣押、冻结,或者直接解除了扣押、冻结,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2、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没的提出书面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直接作出了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处理决定的;
  
  13、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的,被不起诉人或者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没有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14、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没有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
  
  15、具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不属于工作重大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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