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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药采办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招采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生产、配送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并经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序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 申(投)诉的范围
  
  第三条 申(投)诉范围:
  
  (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
  
  (二)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
  
  (四)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
  
  (五)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
  
  (六)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建或修改的;
  
  (七)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
  
  (八)企业名称变更;
  
  (九)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投)诉,不予受理:
  
  (一)申(投)诉事项不明确或申(投)诉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
  
  (三)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申(投)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
  
  (四)申(投)诉材料未加盖申(投)诉单位公章的;
  
  (五)申(投)诉、举报材料没有附上有效证明材料的;
  
  (六)超过申(投)诉期限的。
  
  第三章 申(投)诉的递交和受理
  
  第五条 凡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需要申(投)诉的问题或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药械采购服务中心实名反映。
  
  第六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申(投)诉时,申(投)诉人应持相关证件,要求由被授权人递交的申(投)诉材料必须在递交时出示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第七条 申(投)诉材料须包括申(投)诉方名称,递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申(投)诉理由,目的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并逐页加盖申(投)诉方单位公章。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的申(投)诉由医疗机构将申(投)诉材料报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由各盟市卫生局定时将申(投)诉及处理结果汇总后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申(投)诉直接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投)诉时,要做好登记签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认真进行审核,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按递交顺序登记,由递交人填写“申诉材料接收登记表”,每一份申(投)诉材料都编上唯一编码,录入计算机,便于追踪处理及日后查询。对于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或不符合递交要求的申(投)诉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投)诉的处理
  
  第十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或《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申(投)诉。
  
  (一)属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核实解决。
  
  1、对有关企业或产品信息申请变更或修改的;
  
  2、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
  
  3、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
  
  4、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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