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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药采办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5、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
  
  6、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属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整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若需专家评议,由监管部门负责抽取和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独立评审原则进行评审。
  
  1、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增或变更的;
  
  2、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
  
  3、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质疑、投诉的;
  
  4、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
  
  5、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较重大事项。
  
  (三)矛盾突出的问题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首接责任制”,由申(投)诉材料的首接工作人员负责全程跟踪该申(投)诉的核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自接到申(投)诉之日起,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申(投)诉处理结果向申(投)诉人反馈,包括口头、电话及书面、互联网公开答复等各种方式,并做好相关记录;因各种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无法处理的申(投)诉材料应及时告知申(投)诉人。
  
  第五章 申(投)诉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有权对采购工作进行申(投)诉或质疑。
  
  第十四条 保护申(投)人正当投诉的权益。从事申(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做好申(投)事项的保密工作,对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且不得向被投诉对象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申(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及投诉的内容亦列入保密范围。
  
  第十六条 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单位、被投诉人。如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的,应摘要转交。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申(投)诉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申(投)诉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恶意投诉的,一经查实,申(投)诉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投)诉处理人要严格执行申(投)诉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认真接受和处理医疗机构及企业的申(投)诉。
  
  (一)对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工作中接受宴请、推诿拖拉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申(投)诉处理岗位。
  
  (三)对收受、索要企业钱物,弄虚作假,泄露申(投)诉人商业机密为企业谋利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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