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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三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一)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三项制度,包括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是指市政府作为出资人,对涉及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和重大权益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科学决策的制度。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指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外派监事会,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总法律顾问,配备法律顾问机构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制度。 (二)重要意义。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是政府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职能、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内部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必然要求,对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将企业重大事项全部纳入经常性、制度化监管。 2.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产为核心,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政企分开原则。按照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要求,明确出资人和企业职责,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二)工作目标 一是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完善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充分到位;二是全面实施外派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出资人监督责任到位,推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三是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合作的经营风险,企业内部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三、积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 (一)实施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1.明确企业重大事项。凡涉及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和重大权益的,均为企业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国有企业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和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计评价、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红利分配、长期投资、担保抵押、大额采购和职务消费等出资人权益重点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稳定的重大事项。 2.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要求,代表市政府依法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科学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法加强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授权市国资委向企业委派董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管。 3.规范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批准企业重大事项。凡需由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由企业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后,报请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实施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