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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三项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1.依法实施外派监事会工作制度。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对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外派监事会。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其中,市直重点骨干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提出外派方案,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其他企业监事会,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委派。外派监事会分别由一名监事会主席和数名专、兼职监事组成。
  
  2.监事会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监事会工作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企业重大事项为重点,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运营、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和保值增值等情况的监督,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1.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辽国资〔2006〕94号)等有关规定,在国有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队伍,依法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机制。其中,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须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其他企业可只设置法律顾问岗位。2.确保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指导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企业涉法问题。企业研究决定重组改制、投融资管理、重要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时,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先予以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报请市国资委审查,以切实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三项制度,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市国资委要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制定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方案,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二)市国资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对全市国资监管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和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孙春山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吕金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
  
  成 员:
  
  杨凯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赵云龙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韩义 市财政局局长
  
  孙慧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杜俊双 市审计局局长
  
  杜兴保 市城建局局长
  
  胡谷会 市房产局局长
  
  孙书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吕金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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