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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凉府办函[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药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州级药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凉山州州级药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管理,确保突发性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药械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和州政府《研究甲型H1N1流感防控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凉府阅〔2009〕78号)及《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川经医化〔2009〕28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药械储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械储备是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药械储备制度的要求,建立凉山州州本级药械储备制度。
  
  第三条 药械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拨的原则,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州本级药械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承担药械储备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凉山州药械储备工作在凉山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凉山州药械储备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第六条 凉山州经济委员会具体承担凉山州州本级药械储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会同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山州卫生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和适时调整州本级药械储备计划。
  
  2.会同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凉山州卫生局等部门,行使对州本级药械储备资金的落实、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
  
  3.会同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和协调国家管控储备药械的采购。
  
  4.检查、监督药械承储单位储备管理、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经营效益并且必须是GSP达标单位。
  
  承担州本级药械储备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上级下达药械储备计划的落实,搞好储备药械的调用,确保政府调用储备药械能及时、有效供应。
  
  2.负责对储备药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械的质量。
  
  3.加强承储单位药械储备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承储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储备药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确保药械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4.建立健全药械承储单位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承储药械单位电话、传真畅通。药械承储单位需将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值班和传真电话报州政府应急办和州经委备案。
  
  5.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械储备统计报表。
  
  6.负责对从事药械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职业道德。
  
  第八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药械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州本级主要负责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所需药械的储备。
  
  第十条 药械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州本级药械储备计划由州经委会同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结合我州实际情况适时下达,并抄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一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与州经委签订“药械储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三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与调整,需报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等部门批准,并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调出药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械品种及数量。
  
  第十五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对储备药械中供应短缺的品种,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药械的采购及补充采购,由州经委会同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计划,报州药械储备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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