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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州经委要会同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州应急办等单位,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药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州本级药械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在保证储备药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药械承储单位要根据具体药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械进行适时轮换。承储单位经营轮换确有困难,州卫生局要积极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协助解决,但储备药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九条 制定储备药械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复核管理制度和储备药械入、出库复核签字制,并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二十条 药械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储备药械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月检、季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储备药械的报损必须报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审核,报州药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州财政核销。储备药械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药械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药械调用原则 1.发生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调用储备药械的,调用县市药械储备。 2.发生较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涉及若干县市,首先调用本县市药械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原则,由各县市政府向州政府申请调用州本级药械储备予以支持。仍难以满足需要,申请省政府调用省级药械储备予以支持。 3.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时,首先动用地方药械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申请省政府调用省级药械储备。 4.储备药械调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第二十三条 州本级药械储备调用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签发调用通知单,并明确无偿或有偿调用。调用的具体品种、数量由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调用单位及药械承储单位等部门,根据灾情、疫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药械承储单位按规定将调用药械按时发送到指定单位,并对调出药械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械提供交通运输等条件。调出储备药械属无偿调用的,经州政府审批后,由州财政补充药械承储单位储备资金;属有偿调用的由使用单位支付调用药械货款,原则上一个月内结算。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承储单位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械,调用使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储备药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受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六条 调出储备药械属政府定价品种,按政府定价结算;不属政府定价品种,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一般遵循保本原则)。储备药械属正常轮换的,销售价格按当期市场价格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州本级药械储备财务资金管理按《凉山州州本级药械储备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凉山州药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对承担药械储备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州财政局要加强对州本级药械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储备药械的管理,若发生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药械储备资格,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三十一条 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延误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储备药械的供应,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药械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药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