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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九日
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
(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一○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由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传办”,设在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年度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目。 第五条 年度考核时间自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认真对照《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于当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打传办。 第七条 市打传办每年下半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出现影响社会治安等特别严重问题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挂牌整治。 第八条 市打传办组织考核评分小组,依据各地自评、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查、群众反映等情况,按照《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各县市区打击传销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九条 考核评分情况将作为评选市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其中发生重大传销案(事)件情况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减分内容。各县市区的考核评分结果,由市打传办进行通报。 附件: 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和标准 评 分 标 准 分值 得分 组织领导 (15分) 1.县市区、乡镇政府成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县市区未成立机构的扣2分;有传销的乡镇未成立机构的扣2分。以文件原件为准。 4分 2.县市区、乡镇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打传工作。 一年内未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的扣3分。 3分 3.县市区政府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打击传销工作重大问题,经常下基层指挥、督导检查打击传销工作。 对打击传销工作中重大问题解决不力的扣1分;政府领导很少下基层指挥、督导检查打传工作的扣1分。 2分 4.地方财政安排保障打传工作顺利开展的专项经费。 县市区财政未安排专项经费的扣3分;乡镇财政没有安排的,每个扣1分,最多扣3分。以财政拨款通知书为准。 6分 机构建设 (15分) 1.明确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协作配合机制。 没有明确打击传销部门职责的扣2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切实履行打传工作责任的,视情况扣1至2分。 4分 2.县市区、乡镇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县市区没有把打传工作纳入综治考核的扣2分;有传销的乡镇没有纳入的扣2分。 4分 3.县市区、乡镇制定本地区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组织评分考核。 县市区没有制定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考核的扣2分,有传销的乡镇没制定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考核的扣1分。 3分 4.制定并认真落实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或方案。 没有按要求制定有关打击传销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和计划的,每次扣2分。 4分 工作开展 (45分) 1.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在广场、街头、车站、码头等地设点宣传,组织宣传车队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