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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负责)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管,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尤其是国家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项目和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核查审批贷款。(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负责)
  
  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负责)
  
  (五)严格项目审批管理。
  
  市、区两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禁止上述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入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由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严格防止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
  
  在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银行金融债权。按照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加快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制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由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天津银监局负责)
  
  (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负责)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八)实行问责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审批质量。(由市审批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共同负责)
  
  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严肃处理。(由市监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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