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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29号
【颁布时间】 2000-09-22
【实施时间】 2000-09-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7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接上页]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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