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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29号
【颁布时间】 2000-09-22
【实施时间】 2000-09-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7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接上页]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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