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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要把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培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自律意识;要把思想教育与关心和解决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要紧紧围绕审判工作,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逐步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格局。 三、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组织建设 9、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加强人民法院基层组织建设的重中之重。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得到全面加强的主要标准是:政治、业务素质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模范表率作用好,改革创新意识强,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0、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副院长应当从优秀法官中选拔;领导班子中原则上应当配备一名35岁左右、具有五年以上审判实践经验的年轻干部。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2001年底前对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调整情况进行检查。 11、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进一步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讲求领导艺术,增强工作能力。要牢固树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意识,坚决抵制各种非法干预,依法审判案件。 12、加强人民法庭庭长的培养锻炼。今年年底前,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对所辖人民法庭的庭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调整。要选派优秀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把人民法庭当作培养法院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基地,注重从人民法庭庭长中选拔领导干部。 13、完善基层人民法院人员录用和淘汰制度。贯彻“凡进必考”原则,严把进人关。从2001年起,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进人要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出题、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考试、招录制度。对拟录用的人员,要在法官培训机构进行司法技能和法官职业要求方面的培训后,再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今后,凡未按国家政策或未经统一考试进入法院的人员,一律清退。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现有不合格人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5号《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完成清理工作。 1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2001年底前,基层人民法院要完成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对没有选上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人员,按照德才条件安排适当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法官定额工作。 15、继续进行关于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试点,为2001年全面建立这项制度打好基础。为解决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力量不足问题,可以招聘速录员承担庭审记录工作。 16、积极探索司法警察任用制度的改革,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缓解基层人民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难。 17、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1号《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基层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有成效的调研活动。对符合任命审判职务条件的调研人员,应当任命审判职务。 18、继续实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易地任职和其他法官交流、轮岗制度。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本着“保持基本稳定、促进合理流动”的原则,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时间和条件要求。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部易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轮岗要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检查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走过场。 19、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科学设置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结合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高级人民法院要对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改变目前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合理调整审判人员与行政人员的比例,充实、加强审判业务机构。 20、基层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2000年底要全面完成人民法庭设置的调整工作。 21、人民法庭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高、中级人民法院要配合地方党委,结合“三讲”教育整改措施的落实,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基层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要从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入手,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党支部和每一名党员,使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真正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