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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接上页]

  3.对进出口食品及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4.对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5.对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食品实施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他进口食品实施监管;
  
  6.对天津海港、空港口岸辖区内生产、销售、供应出入境交通工具和出入境人员的食品及其包装实行监管;
  
  7.承担有关机构委托的对食品、动植物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害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科研合作及其制标工作。
  
  (九)市市容园林委(市综合执法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
  
  2.负责组织查处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经营活动;
  
  3.负责设置食品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
  
  (十)市教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2.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督查;
  
  3.负责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一)市粮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指导粮油储存安全管理;
  
  2.负责粮油行业标准、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3.负责粮油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二)市民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清真食品市场监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2.负责清真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
  
  (十三)天津海关食品安全职责。
  
  负责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对列入进出口法定检验目录的食品类货物,严格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十四)市环保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负责对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周边环境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十五)市供销总社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本系统农副产品、果菜、食品、批发市场建设;
  
  2.负责本系统商场、旅游、餐饮、超市、服务行业的规划和管理;
  
  3.负责对本系统内食品生产行业的协调指导。
  
  (十六)市公安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市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职责。
  
  1.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八)市财政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审核各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方面的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十九)市发展改革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二十)市科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
  
  2.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3.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二十一)市委宣传部食品安全职责。
  
  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逐级监督、食品安全责任书、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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