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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接上页]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1.通报、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2.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5.通报重大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2.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3.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系统、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2.协调解决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3.掌握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每年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
  
  5.建立监督工作专门档案。
  
  (五)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项。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食品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
  
  2.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3.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食品安全责任;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专门档案。
  
  (七)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食品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措施;
  
  2.食品安全资金投入;
  
  3.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4.奖励与惩罚。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每年3月31日前,被监督单位应当向监督单位书面报告食品安全责任制自查自评结果。监督单位应当结合被监督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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