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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八)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全市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确定检验检测重点,支持建立高水平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使我市国家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明显增加,形成以国家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和部门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区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和应急检验能力。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九)推动实施食品农产品认证。鼓励与食品农产品相关的法人、组织和个人进行饲料农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国际标准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形成统一管理、规范运作、共同实施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局面,积极推动开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
  
  (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与国家联网的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收集汇总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监测信息。市卫生、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十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评估工作制度。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十二)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公示和信息通报。
  
  (十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我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十四)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首告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每个区域的责任人。同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首告负责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十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和猪肉市场的监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办关于严格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7号)、《批转市整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8号),并根据市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津编字〔2009〕5号)有关规定,做好肉品市场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消费者有权并应当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中介组织要认真做好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把好食品安全技术关;各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常识、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公益宣传,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
  
  三、近期工作
  
  (十七)高标准完成国务院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做好对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工作。
  
  (十八)2010年开展高风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肉类制品等重点品种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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