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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保障措施 (十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坚持定期召开例会,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有力、有序和有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通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协调一致采取行动,妥善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二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配套的政府规章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现行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其中的相关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二十一)建立食品安全奖惩制度。采取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信息、取消政策扶持等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政策扶持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建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