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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四条 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地区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报关员资格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附件1: 报关员资格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考试成绩: 学历: 特此声明:本人经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特申请报关员资格,并对申请时提交文件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签名: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交验有关证件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其他: 委托时限:自年 月至年月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海关许可()号 : 你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 (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予授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决定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