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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令第18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法规编号】 472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四条 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地区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报关员资格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附件1:
  
  报关员资格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考试成绩:
  
  学历:
  
  特此声明:本人经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特申请报关员资格,并对申请时提交文件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签名: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交验有关证件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其他:
  
  
  
  委托时限:自年 月至年月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海关许可()号
  
  :
  
  你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
  
  (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予授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决定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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