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司法局拟订的《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日 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的指导意见 (市司法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物业纠纷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程序灵活、效率高、成本低、不伤和气等特点和优势,在预防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加大物业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力度,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努力实现将物业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工作目标,力争“小事不出小区、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了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遵循自愿、依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调解组织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实行物业管理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新设立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小区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并积极促进纠纷双方的和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成员一般由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或房屋使用人,下同)、“和事佬”协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职工和社区物业专管员等组成。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 (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一般性物业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接受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较复杂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等工作,积极协调物业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纠纷的调解,并接受所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四)城区可在现有的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受理、调解本区域内影响较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物业纠纷。建立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统一为“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区司法局聘任1至3名专职调解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主要包括: (一)业主之间的纠纷; (二)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五)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之间的纠纷; (六)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 四、调解程序 (一)物业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物业纠纷的过程中,可以相互配合,共同调解。对于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物业纠纷,可引导当事人向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对于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直接受理的物业纠纷,调解不成的,可引导物业纠纷当事人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或所在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三)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行政机关的相关移交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移交机关重新申请处理,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