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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法院诉前引导或委托开展物业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五)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六)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构建住宅小区物业纠纷调解“四级网络循环运行+专业律师参与+诉调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即形成住宅小区、社区、乡镇(街道)和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四级调解网络;以组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律师顾问团、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等形式,广泛吸纳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物业纠纷调解;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解决物业纠纷的效果和效率。 (二)坚持依靠现有人民调解骨干力量与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充实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加大对物业纠纷专兼职调解员、社区物业专管员、“和事佬”协会成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巧、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的培训力度,不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结构。 (三)加强对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纠纷工作的指导,建立物业纠纷引导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物业纠纷,对容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物业纠纷,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党委、政府。 (四)加强对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纠纷工作的物质保障,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物业纠纷专、兼职调解员和“和事佬”协会成员等纳入“以奖代补”对象范围,实行“固定补贴”与“一案一补”,并切实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所需经费到位。 (五)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纠纷工作。司法、房管、信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互动,建立物业纠纷调解长效机制。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本意见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