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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0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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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并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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