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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同一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网上所报招标业绩所对应项目的顺序相一致。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八)禁止在申报材料中附加本通知要求以外的其它宣传性材料。
  
  (九)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否则,将做相应核减。
  
  七、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报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评审有关事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所有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二)资格证书到期机构的资格升级材料同时视为资格延续材料。评审过程中,将先按资格升级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审,不符合资格升级条件的,再按资格延续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审。
  
  (三)资格申请的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或者资格延续的机构不能达到原有资格等级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报机构明确表示接受较低级别资格的,将授予其相应级别的资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及书面质疑、投诉材料,所有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明确联系方式,以便及时答复。
  
  (五)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1 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1-2 资格申请(升级)承诺函
  
  1-3 企业基本情况表
  
  1-4 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1-5 未受处罚声明
  
  2-1 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2-2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2-3 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2-4 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3-1 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3-2 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4-1 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4-2 招标业绩汇总表
  
  4-3 招标项目明细表
  
  5-1 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封面
  
  5-2资格延续承诺函
  
  5-3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5-4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5-5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6招标项目明细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文件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第分册 共分册)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附件1-2:
  
  承 诺 函
  
  我们(单位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及本通知相关内容,完全理解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包括资格升级)的申请工作。此次上报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或资格升级)材料,我们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们此次申请的是(甲/乙)级资格,如经审查未达到申请级别,我们(接受/不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注:新申请资格的机构填写)
  
  我们此次申请升至(甲/乙)级资格,如经审查未达到申请升级的级别,我们(接受/不接受)保留原级别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注:只申请资格升级的机构填写)
  
  我们此次申请升至(甲/乙)级资格,如经审查未达到申请级别,我们申请延续现有资格,如经审查未达到现有级别,我们承诺 (接受/不接受)低于现有级别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注:申请资格升级同时需要资格延续的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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