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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力争再下降1.4%;较大事故起数不突破控制指标;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事前监督执法和事后严厉查处,在建立引导和激励机制方面大胆创新,督促和引导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愿管、无人管、不会管”的突出问题,通过采取抓大带小(大企业控制协作的小企业,总包企业控制分包企业,总装企业控制配套企业)等措施,推动中小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高危行业以及冶金、机械等行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创新。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总结推广海城市安全监管体系“扁平化”模式,做到安全监管常态化、全覆盖。推广沈阳市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的做法,在全省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开展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用经济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三、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要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部门要依据职能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企业、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日常监督检查与重点时段的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有机结合,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地区、行业和企业,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监管、煤管煤监、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电力、工商、监察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执法,对抗拒安全执法的要依法严惩。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及奖励制度,在全省开通12350安全生产违法和事故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和严厉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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