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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要认真实施《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对机场、地铁、码头、电厂、大型公共设施、化工等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国家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把安全准入关。对已发放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储运经营、建筑等高危企业,要加强跟踪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整治措施
  
  (一)煤矿。要继续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制定和落实瓦斯治理、防治水患等事故防范措施,全面开展瓦斯治理示范井和示范县的创建活动。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
  
  (二)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继续整顿规范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严密监控,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矿山和尾矿库,对已关闭的尾矿库要依法履行闭库程序,限期完成闭库。加强地下矿山防排水及采空区治理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存在15种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要在年内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连锁自动控制。搞好化工园区建设,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进园区,抓紧搬迁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企业。
  
  (四)道路交通。加强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单位及驾驶人源头管理,切实加强车辆检验,确保行车安全。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配全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落实险桥改造计划。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要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高层、地下建筑、消防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对未完成治理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三合一”、“多合一”厂房。加强城市和化工园区消防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六)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要重点加强对渤海湾水域客滚运输、陆岛运输以及内陆重点水域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继续依法取缔“三无船只”,打击货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建立动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七)建筑施工。要以地铁、高铁、桥梁、隧道、人防设施、大型工业民用建筑、拆除工程等为重点,狠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落实,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严防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加强工程承发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许可、开工许可等源头环节监控,坚决打击非法建设、违法承发包和转包工程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八)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要摸清粉尘和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底数和职业危害现状,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农机、林业、教育等行业领域要针对各自的特点,确定整治内容,落实整治措施。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员安全素质
  
  (一)强化安全培训教育。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培训体系,做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监督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以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抓好从业人员普及性培训,努力完成全省3年培训500万人的计划。
  
  (二)加强安全宣传工作。要抓好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加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安全社区建设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建设。
  
  七、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安全执法队伍和职业健康监管专业人员。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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