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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长期以来在基层蒙医中医战线勤奋耕耘的蒙医中医工作者,进一步发挥基层蒙医中医人员的积极性,使蒙中医药优势特色在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加强基层蒙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决定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就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每个盟市卫生局推荐的基层蒙医中医总数不得超过12名 二、评选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的评选条件执行。 三、评选方法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办法。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可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签署意见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上报所在旗县卫生局,旗县卫生局、人事局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盟市卫生局。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须组织相关人员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评审,并排序,在当地公示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四、相关要求 (一)报送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一式15份,其中3份贴正面免冠2寸彩色近照; 2.推荐人员蒙医中医诊治患者工作量由申报单位统计后经旗县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 3.所在单位推荐材料(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诊疗技术、工作业绩以及是否发生过医疗事故等,1500字左右,一式15份); 4.《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必备条件、选择条件所必须的相关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执业医师证书、乡村医生证书; 5.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复印件1份); 6.科研课题标书、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一份); 7.培养学术继承人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除复印件外,须正式统一用A4纸打印。每个推荐人一个档案袋呈报评选办公室。 (二)申报时间:请于3月3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所有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蒙中药医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对所推荐人资格严格审查,宁缺勿滥。所在单位要对推荐人技术专长、学术思想、工作业绩及医德医风等方面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是我区为进一步促进基层蒙医中医事业发展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推荐。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 系 人:扎拉嘎呼、岳红娟 联系电话:0471-6944121、6944929、6939270(传真)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推荐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一○年三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了进一步发挥基层蒙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作风优良,诊疗独特,疗效确切,经验丰富,常年工作在旗县及乡村防病治病第一线,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蒙中医药工作者,以推动全区基层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为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为在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从事蒙医中医(含蒙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下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热爱蒙医中医事业,医德高尚,医技精湛,深受广大患者信赖,常年工作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防病治病第一线,无医疗事故。 2、在旗县(市、区)医院 、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须具备蒙医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须具备蒙医中医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