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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在我市部分区(市)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精神,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机构增活力为出发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二、先行实施范围和时间 根据省部署安排,确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对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章丘市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上述区(市)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纳入实施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我市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即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 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3月15日起,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对政府办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规范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及配送分两个阶段规范。第一阶段:3月15日至9月30日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在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内,参照当地原招标价格等,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第二阶段:自10月1日起,按省规定,实行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根据省规定,我市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四)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市、区(市)政府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本次改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助,以区(市)政府为主,市以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市对乡镇卫生院按照省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配套补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举办的由市政府补偿,区(市)级举办的由区(市)政府补偿。 同时,为有效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转,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市将积极研究逐步建立各类医保基金、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收费等多渠道补偿机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考核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给予补助。 (五)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在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同时,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 1.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