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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包括风险单元的主要化学物质、风险特征、防护围堰及有效容积、专用泄漏排水沟/管、地面防渗以及防渗材料、气/液体泄漏侦测警报系统及联网情况、泄漏气体吸收装置、事故废水排放去向、事故应急池及容积、清净下水排放切换阀门及清净下水排水缓冲池等; 4.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物资情况: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收集器材;应急监测设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名称、数量、外部供应单位、外部供应单位联系方式等; 5.企业周边水和大气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包括废水和清净下水排放去向;废水和清净下水收纳水体功能类别;企业所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功能类别;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养殖区、鱼虾产卵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居民、学校、医院等)的名称、规模、级别、相对企业位置方位、距企业距离、联系方式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3《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 四、检查步骤 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9年6月至2011年8月,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培训阶段:2010年3-4月 制订并印发《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全省检查工作;组织省、市(州)检查人员参加环保部业务培训,各市州组织对县(区)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检查表》的填报方法及指标解释,数据网上填报软件的使用,检查档案的管理以及检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检查登记阶段:2010年5月-10月 1.检查登记: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上述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按要求填报《检查表》,并同时完成检查数据在www.12369.gov.cn网站(“中国环保热线”)的一次录入工作。 各市州和省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质量控制方案,指定专人每月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检查表》和网上录入情况进行检查。 2.核查更正:在检查登记期间,省厅将根据各市州检查情况和进度,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的对各地检查情况、《检查表》数据填报质量、网上录入质量进行核查。各地要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改正,并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检查表》和网上数据的修改和更正。各市州和省级要做好迎接环保部督查和核查的准备工作。有关核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数据分析汇总:2010年11月-2011年2月 各县(区)、各市州和省级对检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审核,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并逐级上报。2011年1月底前,省级将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有关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 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3月-5月 省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地上报的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验收、总结,做好迎接环保部对我省的验收准备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检查作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抽调化学品管理和环境应急管理业务能力强、工作细致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检查员,负责组织本辖区的检查、网上填报、汇总、审核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并保障检查所需经费。各地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和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扎实地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本次检查是深化应用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检查的企业大部分在污染源普查范围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此次检查的企业名单,事先通知检查对象整理、准备有关原始记录和台账,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检查登记表填报质量 各地要制定质量控制方案,确保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注重现场检查,认真查阅、核对企业相关台账、票据等有关信息;注意《检查表》中填报涉及量的数据应与计量单位一致,以及表内指标之间、表间数据填报的逻辑性、合理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域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检查,避免漏报和错报。 (四)加强检查资料档案管理 省厅不再上收各地填报的纸质《检查表》,各地要对本辖区检查企业的《检查表》妥善保管备查,并建立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做到一源一档。有关此次检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可参考《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环发〔2007〕187号)和《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9号)的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