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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旅游人才开发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各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委),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深入开展2010年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加强对旅游企业人才开发的指导,促进旅游企业成为人才开发的主体,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旅游人才开发示范试点工作,现将《全国旅游人才开发示范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根据要求组织开展本地旅游人才开发示范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全国首批试点工作。在各地旅游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国家旅游局决定在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等23家旅游企业中开展首批全国旅游人才开发示范试点工作。各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制定试点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试点目标、措施、进度及年度工作安排。请试点企业将试点方案连同电子文档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旅游部门,由各地旅游部门转报国家旅游局。试点方案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实施。试点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一名企业负责人负责试点工作,明确一名联络员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联络。
  
  二、积极开展地方试点工作。各地旅游部门要选择确定首批地方试点企业名单,指导试点企业制定试点方案,并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本地试点工作方案、试点企业名单及企业试点方案连同电子文档上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各地旅游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试点工作,加强与本地试点企业的联系,及时给予指导,每年12月30日前向国家旅游局报送试点情况年度报告。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旅游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旅游企业及时作出调整。
  
  四、评估命名示范基地。在全国和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全国试点工作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全国试点工作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命名为“全国旅游人才开发示范基地”。各地旅游部门组织开展本地试点工作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命名为本地“旅游人才开发示范基地”。
  
  五、总结表彰试点单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试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地方旅游部门和试点企业进行表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宣传报道。
  
  联系人:国家旅游局人事司人才开发处耿东明、汤利华
  
  联系电话:010-65201925、65201923
  
  传真:010-65201900
  
  邮箱:pxc@cnta.gov.cn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国旅游人才开发示范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加快实施科教兴旅、人才强旅战略,深入开展2010年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旅游人才开发示范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试点工作以旅游人才开发为抓手,以增强旅游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核心,推动旅游企业人才开发机制创新,探索促进旅游企业成为旅游人才开发主体的有效模式和途径,推动形成一批人才开发体系较为完善、企业文化特色鲜明和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的学习型、创新型旅游企业,为把我国旅游业培育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提供人才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原则。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的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突出旅游企业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主体地位,激发旅游企业人才开发活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选择不同类型的旅游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自特点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办法;区别不同地方情况,指导地方根据各自特点开展试点工作。
  
  3.坚持统筹规划、重点推进原则。根据未来五年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分期分批推进试点工作。在优秀旅游城市选择一批大型旅游企业率先开展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大型旅游企业与旅游职业教育集团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形成旅游人才开发的集聚效应和示范效应。
  
  三、选择条件
  
  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典型代表性。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服务质量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人才开发具有特色。具有相对完善的人才规划、开发、管理、保障体系,人才开发和科研经费投入较大,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研取得了一定成效。
  
  3.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信息化程度高,企业成长性和持续创新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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