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对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市政府对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2010年市政府对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2010年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完成2010年全面提速、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指标及制定依据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指标
  
  1.职能工作指标。包括经济社会指标,省政府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分解下达的招商引资、争取资金等年度工作任务,部门职能涉及的全市重点工作。
  
  2.共性工作指标。包括市长公开电话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工作,应急管理,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制定等。
  
  (二)各县区的考核指标
  
  包括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等工作内容。
  
  (三)考核指标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全市总体工作和县区、部门、单位的重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里统一要求填报考核指标,经分管市长签字后报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由市长办公会确定实施。
  
  (四)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须向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更改。
  
  二、考核办法
  
  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工作进度情况实行月考核通报,半年初评,年末总评。
  
  各部门和单位及县、区的年度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
  
  (一)部门和单位
  
  1.职能工作指标(70分)
  
  按照部门和单位自检、申报,市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分数的程序进行。按照目标任务的分值,完成任务的,得基本分;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根据工作完成程度按百分比计算得分。
  
  2,共性工作指标(10分)
  
  市长公开电话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工作,应急管理(以上四项指标共6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考评;依法行政工作(2分),由市法制办负责考评;“十二五规划”制定(2分),由市发改委负责考评。
  
  3.社会评议(20分)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评议,市有关领导、市委组织部、绩效办有关负责同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长联络员等相关人员参与听取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并现场量化打分。
  
  4.加减分
  
  省政府考核结果公布后,指标在省里排前5名的予以加分,具体分值为:第1名加5分,第2名加4分,第3名加3分,第4名加2分,第5名加1分;指标在省里排后5名的予以减分,具体分值为:最后1名扣5分,倒数第2名扣4分,倒数第3名扣3分,倒数第4名扣2分,倒数第5名扣1分;没完成指标任务的,根据省扣分情况相应扣分。
  
  绩效指标考核分与评议分加权平均后,计算出各部门、各单位的得分,并据此确定考评等次。
  
  (二)县、区
  
  各县区的考核指标由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共345分)和市政府对县区政府重点工作绩效评估(100分)2项指标组成,2项指标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各县区的得分,根据得分确定各县区的考评等次。
  
  各县区的考核由下达指标任务的市直责任部门负责考核相应的指标,部门对县区的考核必须拉开档次(5分以内的指标,考评分可有小数点;10分以上的指标,考评分不许带小数点),若出现并列分数,年度总评取消此指标的同时取消下年度评比资格。
  
  县里的考核由市农委负责汇总;区里的考核由市服务业委负责汇总。
  
  (三)其他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部门、单位和县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在软环境建设中出现比较严重问题被举报并查实的及“双评”考核较差单位;领导班子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被处理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等级设置及奖励
  
  (一)等级设置
  
  部门和单位:本年度绩效考评等级设定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依据绩效考核综合得分,评出若干名一等单位、二等单位、三等单位,原则上一等单位占考核单位总数的30%。
  
  县、区:按照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评定等次,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
  
  单项奖:在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中,排名全市第一的,授予单项工作优胜奖。
  
  (二)奖励
  
  市政府的各种奖励全部纳入工作绩效考评奖励中,不再重复奖励。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中省直单位的奖励可按市里政策执行,奖励资金自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