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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1.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新设立企业的发展;分离后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财政给予补助。同时加大各级政府服务引导资金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先引导其新建服务业项目,并对其在重大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 2.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原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3.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4.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积极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商贸等现代服务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需要新供地的,给予优先安排。 7.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中,经认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9.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10.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房屋租金后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1.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集团企业统计按有关制度执行。 12.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其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尽快进入上市工作程序,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五、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1.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成立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市、区分管领导,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加大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目的、意义、内容、对象及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合力营造推进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浓厚氛围。 3.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力度,创新统计工作机制,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本意见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