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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研究院:
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和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加强对汽车衡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汽车衡计量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0〕120号)要求,省局决定在2009年开展全省衡器整治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集中组织开展全省汽车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9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衡开展计量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衡生产企业底数;依法查处无证生产汽车衡的企业;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衡的违法行为,提高汽车衡的产品质量;加强对在用汽车衡的计量检定管理,打击利用汽车衡进行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汽车衡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汽车衡生产企业。重点是:没有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超出型式批准证书范围生产的企业;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范围生产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或者有作弊功能汽车衡的企业;有过计量违法记录或者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记录的企业;2009年衡器专项整治活动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 (二)汽车衡销售市场。重点是:销售无证生产的汽车衡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或者具有作弊功能汽车衡的企业;利用汽车衡加装作弊装置(或作弊功能)、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行为的企业;有过计量违法记录或者消费者投诉和举报记录的企业。 (三)汽车衡使用环节。重点是:汽车衡受检率和合格率不高的使用单位;因缺斤短两或者利用汽车衡进行计量作弊被消费者投诉或者举报的使用单位。 三、整治措施 (一)生产环节。 一是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衡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完整的汽车衡生产企业质量档案;二是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生产假冒伪劣或者具有作弊功能的汽车衡的企业;三是加大对汽车衡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管力度,检查该企业的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和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发放时的考核条件的要求,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销售环节。 一是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衡经销企业名单;二是检查其是否销售无证生产、假冒伪劣或者具有作弊功能的汽车衡产品;三是检查其是否存在加装作弊装置(或作弊功能)、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行为等。 (三)使用环节。 一是全面掌握在用汽车衡(包括贸易交接用汽车衡和公路管理用汽车衡)的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二是检查在用汽车衡是否经过了计量检定,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三是检查汽车衡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日常维护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四是检查其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汽车衡、破坏汽车衡计量准确度的计量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利用汽车衡进行各种形式的计量作弊行为等。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到事前有方案、中间有督查、事后有总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对重点交易场所使用的汽车衡要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贸易交接的量值准确可靠;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中使用的公路管理用汽车衡也要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出具数据的准确可靠,为维护公路交通运输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对存在问题的汽车衡使用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和“回头看”,防止问题死灰复燃。 (三)创新方法、务求实效。此次专项整治要坚决打击利用汽车衡进行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净化汽车衡市场计量环境,维护汽车衡正常的市场计量秩序,彻底改变对汽车衡监管不到位的现状,强化区域监管,落实责任分工,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社会监督。此次专项整治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做好对汽车衡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计量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65热线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发现违法线索,严厉打击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