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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地务必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含附表)报省局计量处(并发送电子邮件到jlc@gszl.gov.cn)。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衡生产、销售企业的基本情况,在用汽车衡的基本情况,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等。 附件:汽车衡计量专项整治统计表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汽车衡计量专项整治统计表 市州 汽车衡生产企业 汽车衡经销企业 在用汽车衡 查处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汽车衡生产企业数 查处的无证汽车衡生产企业数 汽车衡经销企业数 查处的加装作弊装置的汽车衡经销企业数 总数 贸易交接用汽车衡台件数 公路管理用汽车衡 专项整治前受检率 专项整治后受检率 其中利用汽车衡进行作弊案件数 其他案件数 公路计重收费用汽车衡台件数 治理超限超载用汽车衡台件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