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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订的《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厅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试行)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精神,为妥善安置改革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改革创新,分类推进。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医疗卫生大学生选拔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从录用之日起6年内不作为分流对象。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招聘执业医师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从录用之日起5年内不作为分流对象。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 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市县区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安置。 2. 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09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全省招聘职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招考条件的,允许在两年内参加全省统一选拔考试,被录用后按照招聘职业医师项目政策,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后纳入正式在编人员范围。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牵头抓总,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市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要按规定程序,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审,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三) 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