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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文化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做到规划到位、预算到位、建设到位,并切实发挥各级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骨干作用。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文化馆建设面积不低于文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下限;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大力支持基层文化事业运转,切实解决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购书经费、业务经费和运行经费。积极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为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配备舞台流动车、流动文化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建设和完善流动服务网络,努力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八)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结合四川藏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帐篷新生活行动和彝区“三房”改造等工程建设,抓好省、州(市)、县民族语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覆盖。做好民族语广播电视采编译制工作,并逐步完善、配备或更新民族语译制设备。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条件,扩大电影放映覆盖面。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出版单位的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生产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的民族类出版单位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创新翻译出版机制。大力推进以县级新华书店和乡镇出版物发行网点为重点的民族地区出版物发行网络体系建设,使之成为宣传、传播民族文化的重要渠道和阵地。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优秀出版物。 (十)重点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惠民工程。继续实施好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加大对送出版物、送演出、送展览到农牧区的政府采购和配送力度,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公共文化服务差距。 (十一)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活动。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民族民间艺术展演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和传统民俗节日庆典活动,办好四川省少数民族艺术节和四川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 (十二)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建设特色文化产业基地,打造民族、民俗、历史、宗教和红色文化等特色文化产业品牌,培育和壮大文化产业主体,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格局。积极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少数民族文化产业,促进版权在文化产业中的创造、运用和转让,提升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市场,完善少数民族文化要素市场,培育健康积极的民族地区农村文化市场,健全民族地区文化行业组织,鼓励和引导文化消费。健全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监管机构,切实强化监管效能。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十三)大力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创新。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扶持原创性作品,打造一批代表我省少数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鲜明形象和浓郁特色的文学、音乐、歌舞、影视、网游动漫等文化艺术精品。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科研院所、出版机构和文艺院团建设,扶持民族地区专业院团、乌兰牧骑式演出队伍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营造良好的文化法治环境。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稳步推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