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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四)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及古籍的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在民族地区灾后恢复重建中,高度重视民族地区文化保护和传承。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保持城镇和乡村传统风貌。加快民族地区重点文化遗产、革命文物的抢救、保护、普查和征集速度。加大对列入名录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力度,做好“藏羌碉楼与村寨”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建立一批有影响的原生态保护区,重点抓好藏、羌、彝、苗等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扶持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十五)努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利用春节、国庆节、艺术节、非遗节、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和大型演艺活动,创建高水平文化交流平台,增进国内外对四川少数民族文化的了解。重视文化领域的多层次互访,加强友好城市间的文化交流,主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对外合作。借助国内外著名的电影节、电视节、艺术节、书展、博览会、文化论坛、文物对外展出等平台,积极推介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版权资源、文物资源和文化服务。拓展民间交流合作领域,鼓励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民营企业和个人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机制体制
  
  (十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体系。在制定、实施和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规范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法规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性,确保政策扶持有力、落实到位。利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引导资金投向,调整文化产业布局,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十七)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每年人均文化事业经费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省、州(市)、县三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
  
  (十八)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人才培养力度。实施“人才兴文”战略,着眼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依托高校和文化机构,采取学校培养、在职培训、岗位互换和对口支援等方式,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努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家技术人才和双语人才。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进行免费培训辅导,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文化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并为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提供资金支持。完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资质认定和机构、团体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和办法。民族地区州、县国有文艺演出院团可实行事业体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切实维护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公众参与性。实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监督。坚持开展公众听证制度,在文化立法、政策和规划制定以及项目实施前,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各族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宣传教育,激发各族群众和社会力量主动参与,为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营造良好的公众参与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十)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将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难点问题,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组织领导。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并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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