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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建立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广泛调研论证,制订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维持基本生活原则。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性的生活救助。 2、非定期、定量原则。以“救急、救难”为特征,家庭发生什么困难,就解决什么问题,救助应非定期化、定量化。 3、政府主导、慈善辅助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慈善组织的社会参与作用,有效整合政府资助与慈善捐助资源,协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4、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以维护社会和谐为目的,及时、快捷解决生活困难,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发生临时困难的家庭,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救助对象、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下列城乡居民家庭遭遇临时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经个人申请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中心认定,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即持有有效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2)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25%以内的家庭。 (3)城乡其他临时困难家庭,即由民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的其他临时困难家庭。 2、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项目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就学救助。城乡居民家庭子女就学发生困难的,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108号)和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财教〔2008〕510号)以及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建立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大财教〔2008〕61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救助。 (2)就医救助。城市低保家庭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关于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住院参保职工给于适当补助的意见》(大劳发〔2005〕22号)规定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其中,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6000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户口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3600元,户口在其他区县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4200元。 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按照《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残联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他临时困难家庭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及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低保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70%给予救助。 (3)突发灾害救助。城乡居民家庭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其他突发灾害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及其他生活物品救助。 (4)其他救助。对城乡居民遭遇其他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适时适当进行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同一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享受上述救助后,困难仍难以解决的,由各类慈善组织给予补充救助。 三、职责分工与审批管理 1、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指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检查监管;市及各区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城乡困难家庭就学救助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家庭就医救助、突发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各级慈善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募集救助资金,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