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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9-11-26
【实施时间】 1999-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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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又一项新制度。合同法规定了两类情形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类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具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类是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技术合同法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因此,出现上述情形,有的只能按照侵权处理,有的则无法处理。现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所以今后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2条或者第43条的规定来处理。
  
  3.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呢?它主要是指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所规定的合同,即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共同特征都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于不具备某种行为能力或者权利,需要经过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如果得不到这种追认,则合同不生效。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曾经遇到过不少这样的合同,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现在合同法设立了效力待定这样一个合同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类合同的效力问题。
  
  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制度。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些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于最后一种合同,过去我们都是根据技术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对于前两种合同,技术合同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按照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处理。现在。合同法第54条把上述三种合同全部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所以,今后在处理这类合同时,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按照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进行处理。当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仍按无效合同处理。
  
  5.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和第68条分别是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这也是合同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合同制度。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往往是按照合同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来确定违约责任的,即使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而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能履行债务的,合同的另一方也要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照样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现在,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那么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根据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或者第6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再认定依法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违约。
  
  6.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是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这也是过去三部合同法中所没有的,是一项新的合同制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过去,我们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常常遇到预期违约问题,但由于技术合同法对预期违约问题没有规定,所以处理起来难度很大。现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再处理这样的案件,就有了法律依据。
  
  此外,我们还要认真贯彻执行好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其他新制度和新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规定;第73条、第74条及第75条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第60条和第92条关于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94条第(三)项关于迟延履行催告程序的规定;第114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第122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第125条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和第129条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等,都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的关系,要认真地贯彻执行好。我在这里还要特别说一下违约金和诉讼时效问题。按照原技术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选择适用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凡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只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是否相当则不再考虑;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赔偿实际损失。而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则有所不同,强调违约金的性质基本上属于赔偿性的,要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大致相当。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合同法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为4年外,对于一般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没有直接规定,只规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个“有关的法律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因此,技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是2年,这与原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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