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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字[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宜春南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宜春南路贯通工程是市政府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的重点工程,为确保这项工程的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规定,参照《宜春市中心城区明月立交桥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详见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拆迁时间: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拆 迁 人:宜春市市政工程处
  
  四、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杨家巷东侧和天桥路东侧
  
  五、拆迁工作程序
  
  (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送达拆迁通知。
  
  (二)拆迁人与袁州区政府,市(区)粮食局,灵泉、珠泉、凤凰街办及相关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宣传解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调查、丈量,核定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结构等级、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并逐户登记造册。
  
  (三)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宜府发〔2007〕10号)《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有关规定,对拆迁范围的各类房屋及装饰装修项目进行评估。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规定补偿安置,并组织搬迁。
  
  六、拆迁补偿与安置原则
  
  (一)住宅可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实行货币补偿是由评估机构按照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并根据房屋结构、楼层、建筑年代等因素评估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是在安置点兴建公寓楼进行安置,由拆迁户选择。
  
  (二)非住宅(商业店面、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储、车库、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影院、公厕等)、附房以及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基准价格》评估确定,对《基准价格》未明确的披舍、附房等结构的房屋,参照《基准价格》简易结构重置价以150元/ m2为最高标准,并按使用的新旧破损程度,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对拆迁户实行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不结算差价。安置地点:(详见红线规划图)。
  
  (三)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地点内兴建公寓楼,公寓楼的户型面积分别为80 m2-140 m2若干种户型供拆迁户选择。拆迁户选房时,原则上不能超过其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0%。
  
  (四)安置小区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小区住宅楼按普通居民住宅楼的标准建设,砖混结构;外墙按规划要求设计;内部装修为:楼地面采用水泥砂浆、天棚、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罩白灰;铝合金窗,夹板门,卫生间一个,卫生间内墙1.8m高粉水泥砂浆,蹲式大便池、取水、淋浴龙头各一个;厨房内配洗涤池、水龙头各一个,水电进户,一户一表,层高3米左右。
  
  (五)对拆迁户办理了原有独立分户的水、电、气、有线电视手续的,不须交纳费用;对新增开(分)户的按市物价局批准3970元/户收取水、电、气、有线电视安装费(电:400元/户;水740元/户;天然气:2380元/户;有线电视:450元/户)。
  
  (六)对产权不明确和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拆迁期间难以解决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先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然后实施拆迁。
  
  (七) 差价计算方式
  
  在实际安置房屋面积时,被拆迁的主房面积与新安置的面积每户相差在10%以内的,被拆迁户按房屋重置成本价450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由于安置房户型面积的原因,若超过10%以上的,按安置房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788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拆迁安置户若还需选择更大的安置户型面积的房屋,则需按市场价购买。对拆迁户原房屋面积户均低80元/m2的困难户,被拆迁的主房面积与新安置房的面积每户相差在10%以内的,被拆迁户按房屋重置成本价450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对达到户均80 m2以内的面积则按安置房地段的房屋拆迁基准价788元/m2的价格计算差价;但不能超过户均80m2的面积标准,拆迁户若需选择超过80 m2的安置房屋,则需按市场价购买。安置小区安置房的储藏间购买价为42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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