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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6.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制定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全省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败诉率维持在12%以下。 37.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健全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级政府要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38.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规范赔偿和补偿费用的核拨程序,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重点落实好行政侵权的赔偿和土地征收、房屋搬迁、撤销或变更行政许可的补偿制度。积极在行政赔偿和补偿中引入听证、调解及和解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案件统一受理机制。适时提请省人大制定辽宁省行政补偿条例。 39.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积极探索电子监督的途径和方式,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投诉举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40.完善行政考核和问责体系。制定辽宁省政府绩效考核办法,规范政府绩效考核的主体、内容、程序、方式。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 (九)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41.完善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42.落实依法行政集中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部门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 43.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对拟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44.加大公务员录用及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三、保障措施 45.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成立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职责,制定依法行政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继续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坚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并向本级政协通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切实履行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研究制定和遵守执行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推动建立政府领导负责、部门分工落实、社会充分参与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 46.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运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深入抓好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扎实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科学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47.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并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要定期组织对《纲要》和《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8.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做好《纲要》、《决定》的宣传,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全面了解掌握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推进“五五”普法,在全省营造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浓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