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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9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为切实抓好我市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等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概念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是指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以及超过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本办法所称“拆除”包括对地下空间采取回填、封闭等措施。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违、控违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住宅小区违建势头,促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三、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
  
  (一)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违法建筑的巡查和防控工作;牵头组织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二)市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督违办)和区拆违办:负责协调、督查、指导和考核辖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工作。
  
  (三)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查和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查处工作,并对认定的违法建筑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其他相关单位:
  
  1.监察部门:督促违法建筑查处责任的落实,对参与违建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对拆违工作进行效能监督。
  
  2.公安部门:负责拆违工作的安全保障;对阻挠、阻碍拆违以及暴力抗法的违建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3.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将实施违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4.房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面积等内容建造(或临时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采取限制该房屋进行产权交易、抵押及注销房屋产权证等措施,并及时通知银行等相关权利人;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失职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5.工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营业执照;已发放的,收回并吊销营业执照。
  
  6.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建户进行教育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拆违工作。
  
  7.供水、供气、供电部门:依法停止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气、供电,并在人员与技术方面做好强拆的有关配合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防控工作。
  
  1.宣传教育。加强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防控的日常宣传,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指导其完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促使业主自觉遵纪守法。
  
  2.巡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巡查机制,加强巡查队伍建设,重视做好日常巡查,适时开展联合巡查,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住宅小区违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对进入小区内的建材、车辆、机具设备及施工人员等进行查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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