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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查处工作。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按照杭政函〔2005〕17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程序执行。 (三)强拆工作。 1.制订方案:根据违法建筑查处进展情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根据部门提供的违法建筑情况汇总材料,制订强拆方案。 2.实施强拆: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强拆行动,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全程参与。在建的违法建筑,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完成强拆;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完成强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治理工作。要对辖区进行摸底排查,制订拆违工作计划,开展拆违工作宣传,研究解决拆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二)健全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健全完善联合巡查、防违预警、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整合拆违力量,实现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加强配合,形成违建处理快速联动、无缝对接、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考核。要将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拆违考核内容,做到目标考核与防违控违、综合治理、效能监察的有机结合。要强化整治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对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中敷衍欺瞒、查处拆除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抄告、曝光和问责等办法给予惩戒,推动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办法由市督违办负责解释。 |